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完成山域活動實習,成績及格者,發給山域嚮導證書。
前項實習期程,應於術科測驗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其未完成者,成績不予保留。
第一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評分基準及完成山域活動實習之認定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第一項山域嚮導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一、附件二。
圖表附件:
附件一山域嚮導專業人員證書.PDF
附件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