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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全中運競賽分高中部及國中部,並各設男生組及女生組。
全中運之組團、組隊單位,規定如下:
一、以每一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各地方政府轄區內每一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為組隊單位。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以每一學校為組團單位,或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取得學籍者,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未取得學籍者,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或由地方政府指定納入學校之組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