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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職稱、聯絡電話及通報日期。
二、通報之事實內容;其有相關證據者,並應記載或附卷。
前項所列各款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未載明足資識別通報人身分之資訊。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而仍一再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