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使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社區大學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