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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未超過修習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且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