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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為盡最大可能讓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教育,應參考下列
項目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要點優先辦理: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以推展、檢討修及正相關輔導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符合可到
達、可進入、可使用之要求,並注意安全及防範意外。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提供其生活輔導、社會輔導、個
別與團體輔導,建立社團與志工制度、個案與輔導記錄;辦理研習營
與自強活動、師生或親師座談等。
四、相關處室人員及特殊教育組組長、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其他相
關專業人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
師輔導學生。
五、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六、安排普通學校 (班) 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 (班) 教師之活動互訪、觀
摩教學、交換教學及其他互動。
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獎勵、諮詢與協助、研習與進修
並運用科技減少其作業負擔、減少班級學生數及行政工作等措施。
八、安排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各項互動之活動。
九、邀請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擔任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身心障礙有關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