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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指應修習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