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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案,應依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類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
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服務地點、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及其他事項。
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屬第七條第一項聯合介聘者,由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