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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外專業人才為其在臺子女申請就讀攬才專班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學校提出: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之證明文件,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七條規定情形者,免附。
二、申請人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以下簡稱服務單位)之聘函或在職證明書之影本。
三、申請人合法居(停)留證件影本。
四、申請人子女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其為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但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者,免附。
五、申請人及其子女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其他招生簡章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審查後,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將招生入學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