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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專聘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並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之安排,實施教學活動,並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六、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及學校學術、社會教育活動與行政工作。
七、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