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險人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金額收取保險費。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