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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