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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詳實資料,各該機關或父母或監護人應予配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受理補助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前項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