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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訓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一、扣除第四條實施計畫所定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後,出席率達授課總時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每一科目之學習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訓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考評,成績及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