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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國文。
二、英語。
三、數學。
四、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公民與道德。
八、歷史。
九、地理。
十、生物。
十一、理化。
十二、地球科學。
十三、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