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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教師支持中心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