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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專職族語老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
一、專職族語老師於聘期內經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之年終考核為甲等。
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學校之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