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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技術士證獲相當證照資格之對照表,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由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