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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中學有特殊優異表現之學生,經各該校列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經擬入學校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直接錄取入科學班就讀,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中學,經擬入學校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直接錄取入科學班就讀,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直接錄取人數,應併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班學生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