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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畫之內容如下:
一、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二、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三、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