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講習會。
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及人員處理本辦法事項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