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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
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