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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校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在
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
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 (含加成) 名額之二成為原則。學
生轉科組之規定由各校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