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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二條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之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