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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