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內容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
二、國民小學、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