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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校各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或情形
特殊經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者,得招收轉學生,並應於招生前一個月,擬
定招收轉學生簡章及統計表 (如附件二) ,報請教育部核准,未經核准前
不得先行招生。
各學系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