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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教師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校長、主任甄選時,得採年資積分比序、筆試、面試或其他方式辦理;採年資積分比序方式者,其年資積分項目中,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列為單獨採計項目。
校長儲訓課程應包括校務發展與經營、課程發展與教學領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主任儲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規劃與執行、課程教學與學生輔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前二項儲訓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並以實務課程導向為原則。
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