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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半年以上未滿二年即奉調回國者,至遲於返國後一年內,得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派外人員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輔導入學至專科學校五年制最高學級者,以三年級為限。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未滿二年即因故回國者,得比照前項規定,由派外人員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入學。
依前二項規定輔導入學者,不得享有第十一條所定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