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其不動產、重要財產有增減者,而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前條及前項聲請書及財產變更清冊,應檢送一式四份;其租用土地及建築物者,並應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