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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主辦機關得作成終止強制接管營運處分: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
前項終止強制接管營運處分,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有關機關,並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網站公告五日:
一、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日期。
四、其他由主辦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五、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