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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教中央團、特教中央團、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每年至少應召開團務會議二次。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第一項團務會議,得邀請各分團之輔導員列席。
國教中央團、特教中央團、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之各分團,每年至少應召開工作會議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