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