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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