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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時,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載明方式,以親自出席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載明授權範圍,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撤銷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之處所。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指定處所後,受益人欲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或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受益人會議召開者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