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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起人應於本會所定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四、發起人名冊,應附證明文件並註明其資金來源。
五、發起人會議紀錄。
六、法人發起人之公司章程、公司執照影本、繼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代表人指派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監事名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人名冊。
七、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八、發起人無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九、發起人無違反第七條規定之聲明書。
十、經理人名冊、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其就職承諾書。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准駁,於申請期限屆滿後,由本會同時為之。但其書件之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