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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償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護機構應將償付金額予以保留,暫不償付:
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者。
二、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者。
三、其他依法令或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者。
前項保留之償付金額有下列情形者,保護機構應解除保留,償付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或其權利人:
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破產宣告而已選任破產管理人者。
二、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死亡而其繼承人確定者。
三、其他依法令或法律關係停止支付之原因消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