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經紀人」字樣。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任用之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三、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四、預定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總經理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發起人或股東清冊,載明發起人或股東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認繳股款。
七、公司章程。
八、繳足股款證明或公司存款餘額證明。
九、預定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及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經紀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除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主管之資格證明;其營業計畫書並應載明符合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作業流程規劃。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增加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收資本額之證明、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主管之資格證明。
四、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五、營業計畫書。
六、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符合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作業流程規劃。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增加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者,應檢附之文件,準用第六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
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或前項文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經紀人公司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文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