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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股東對財產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
註明。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
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資本公積:係指財產保險業發行金融商品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股
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
、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
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保險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
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
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報表提
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
註明。
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通常
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
淨損失、換算調整數、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及庫藏股
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