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事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六條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於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新審視。對於經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應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對於非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考量相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依風險基礎方法認定其是否應適用前二款之規定。
四、前三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