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三、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戶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