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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過程中,若遇下列情況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一、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需要之有關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及法律文件或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查核工作時。
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契約、報告書、證明文件、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已經導致或極可能導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益人權益、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