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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視情節之輕重,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金融控股公司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