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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登記機關所備登記簿,應記載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有效期間等;遇有變更登記者,其變更事項及年月日。
前項變更登記以附記為之,附記作成後,應將原登記應變更部分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