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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海關辦公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但設置於實施夜間禁航之航空站者,海關得配合禁航時段調整辦公時間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