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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出口報單離岸價格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其整份報單變動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不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限制:
(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之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
(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售額等,經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涉及沖退原料稅。
二、貨物出口後遭拒付貨款或品質不良被索賠。
三、貨物輸出人申請將匯率之適用日期由報關日修改為實際出貨日。
四、按免簽審文件通關放行,事後持簽證機關之輸出許可證申請。
五、因修改出口報單貨物價格致變動輸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