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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所稱在執行勤務中,係指開始執行左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執行海上或陸上之巡邏及查緝走私任務。
二、執行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檢查任務。
三、執行進口、出口、轉運貨物或貨櫃之監管、押運。
四、查驗進、出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