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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一、旅客行李。
二、軍事機關進出口貨物。
三、加工出口區出口郵包。
四、緊急救難或防疫之器材、物品及救濟物資。
五、文件、雜誌、刊物及報紙其毛重在二十公斤以下者。
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與經政府核准設置之經貿營運特區等區內事業、保稅工廠及物流中心,將貨物樣品送區(廠、中心)外檢驗、測試者,免徵特別驗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