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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同一出口報單如有數種不同貨品,應每種分別列報;其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與應辦輸出許可證貨品,得以同一份報單申報。
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空運併裝出口貨物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