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利用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