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